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考生报志愿后有关事项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琼教中招〔2013〕5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非本省户籍考生和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本省户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志愿的复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普通高中志愿的非本省户籍考生填写《承诺书》的复查
按规定,非本省户籍考生(港澳台、外国籍学生除外),报考普通高中志愿须填写《2013年非海南省户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承诺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承诺书》),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各市县(单位)中招办要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后,对已填报了普通高中志愿的此类考生逐一进行复查确认。未填写《承诺书》的,应通知考生补充填写并提交。对拒不填写《承诺书》的此类考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教育部门也不予承认学籍。
复查流程如下:
1.市县(单位)中招办从中招管理系统下载报考普通高中志愿的此类考生名单;
2.核对是否填写了《承诺书》;
3.如未填写《承诺书》,在3天时间内,通知考生本人及家长补充填写并提交;
4.市县(单位)中招办在时间截止后,将最终的复查结果列表(表样见附件)于2013年6月20日前集中上报省中招办备案;
5.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单位)中招办将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此类考生的《承诺书》(每生一份),与确认学籍名单一起,于2013年10月8日前集中上报省中招办备案。未提供《承诺书》的考生,省教育厅将不予认可学籍。
二、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本省户籍考生的户口复查
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本省户籍考生,如果填报了海南中学、海南华侨中学第一批次、海南省农垦中学第二批次定点到市县(单位)的指标和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公费生计划的,须在2013年6月5—17日期间,由家长将户口簿原件提交户口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复查。
如果填报的是全省统一划线录取的招生计划(含民办、择校生)的,不需回户口所在地复查户口;海南省农垦中学的初中毕业生报考省农垦中学志愿的,如果未报海南中学、海南华侨中学第一批次的志愿和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公费生志愿,不需回户口所在地复查户口。
复查的操作流程如下:
1.考生报志愿结束后,市县(单位)中招办从中招管理系统下载上述需要核验户口的考生名单;
2.6月5—17日,此类考生的家长向考生户籍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提交户口簿原件,由中招办比对下载的考生名单进行复查,当场向家长反馈复查结果。
3.6月18-19日,负责受理复查的中招办,将此类考生的复查结果造册登记,并向省中招办上报不予认可户口的考生名单。
4.省中招办根据复查的结果,在系统中修改考生户籍信息,并反馈给考生报名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由报名地中招办于6月20-21日组织考生重报志愿。
对不提交户口簿原件进行复查或提交的户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市县(单位)中招办有权取消其填报相应志愿的资格。
附件:1.非本省户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志愿填写《承诺书》复查名单 2.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本省户籍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复查户口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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