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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两项非法特权,犹如长了两颗“獠牙”

2013/6/8 20:40:00 114招生网海南站 【 】  

城管有两项非法特权,犹如长了两颗“獠牙”

非法特权一:对小贩的财物处置权

公权部门处置个人财物,无非有四种情况:一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这种没收由人民法院执行,不关城管什么事。

二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小贩贩卖的商品和经营使用的工具非偷非抢,不是违法所得;而非法财物是指违禁品(如淫秽光盘)或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小贩的商品如果不是违禁品就不属于非法财物,不在被没收的范围,小贩的工具(如三轮车)可以算作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似乎可以被城管没收,但实则不然。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做出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城管没收小贩财物是无法可依的——小贩的违法活动一般指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对于前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是罚款而非没收财物;对于后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才能没收财物,且执法主体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一步说,就算城管可以没收小贩财物,也不能像现实中那样当场就把东西搬走,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财物的处罚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再退一步说,即便城管可以依法没收小贩财物,这些财物也该公开拍卖,所得上缴国库,而不是由城管随意处理。2009年曾有一条“正面新闻”登在《人民日报》,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对执法罚没物的处理去向进行公示,全国首创,且将罚没的果蔬送给福利机构和特困户——然而事实上,城管既没有罚没果蔬的权力,也没有自己决定怎么处理果蔬的权力。

三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事实时,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对包括财物在内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然而要证实小贩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只需拍照摄影即可作为证据,根本不必登记保存财物。

四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财物。这种扣押财物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对财物实行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因为是暂时性的,所以扣押要有期限。扣押还要遵循一系列程序,如告知当事人理由、出具扣押决定书等,像现实中城管不由分说把小贩的东西搬走拉走也是违法的。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于无照经营的扣押,实施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城管无权以查处无照经营为由行使扣押。

由上可知,城管对小贩的财物唯一能做的基本就是在查处占道经营时依照法定程序扣押。而现实中城管违法没收扣押、不按法定程序扣押的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城管还经常掀摊砸车,随意损坏财物。而城管的这些违法行为却鲜有听闻被查处,以至于长沙市芙蓉区城管那种明摆着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还能被当成正面典型宣传,可见对小贩的财物随意处置成了城管的一项非法特权。

非法特权二:对小贩的人身侵害权

按照我国法律,任何人、包括执法人员打人都是违法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实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手段,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只能是警察。所以前段时间轰动的城管当着孩子面“打”女小贩事件中,不管城管是真打了人,还是如城管自己辩解的“只是采取了隔离控制措施”,都是违法的。然而奇怪的是,警察来了后只把女小贩拷了起来,却没有处理违法的另一方——城管,这让人怀疑城管侵犯小贩的人身权到底受到多大约束。2011年有一则新闻说某地“拟规定城管辱骂殴打违法者须追责”,这意思是说某地此前城管辱骂殴打违法者是不须负责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隔离控制措施”只能由警察来行使,而不是图中的城管

人们还普遍认为城管与小贩的人身冲突事件中,前者受处罚轻而后者受处罚重,经常被举的例子是辽阳城管打死人案被告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湖北天门城管打死人案被告被判3至6年有期徒刑,而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被判死缓,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被判死刑。

在城管招聘中,一些“刘邦式”的敢于“扒房牵牛”的地痞无赖甚至黑帮混进了队伍,如某地被刺死的城管竟然是黑社会骨干,某地一城管直言“我就是政府养的二流子”。这些人充当“狠角色”,更容易“对付”小贩,但也造成了小贩人身权被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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