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的要求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规定,我省依据“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公正”的清理规范原则,对现行的高考加分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并经过多次的调研和专题研究,提出了我省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意见,并经海南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也向我省下发了备案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25号),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我省现行的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及使用范围
我省现行的高考加分项目共有21项,属教育部规定的加分项目有13项,其中,加20分的有9项,加10分的有4项;属我省自定的加分项目有8项,其中,加20分的有1项,加10分的有7项。
(一)教育部制定的加分项目、分值及使用范围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9.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乐东等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和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2.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3.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二)本省自定的加分项目、分值及使用范围
1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全省性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8.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9.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20.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2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侨中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二、对我省现行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调整办法
(一)对14个项目实行分值减半
从2012年开始,将第1至第8项、第14至17项和第19、20项,实行分值减半;将第10至12项和第18项的分值由10分减少为6分。
(二)从2014年开始,取消第3项、第14项、第15项、第16项4个加分项目。
(三)增加第13项的照顾加分分值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从2012年开始,对第13项“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由现行的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增加20分投档。
(四)从2014年开始,调整本省自定的3个加分项目的加分条件
1.将第17项“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全省性体育比赛”调整为“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将“获个人单项前五名”调整为“获个人单项前三名”;将“对铁饼、铅球、标枪、全能竞赛获单项前三名的应届考生加分时不要求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调整为须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
2.第20项增加对考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户籍时间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和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就读时间要求满三年。
3.从2014年开始,将第21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的就读学校范围由5所学校调整为汉区的所有学校。即将“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侨中和海南农垦中学等5所学校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10分投档”。
三、今年我省的高考照顾政策加分项目、分值及使用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和乐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这些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户籍所在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3.烈士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考生。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6分投档
驻西沙部队及其它特殊类岛屿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5分投档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5.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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