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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

2013/6/13 20:44:00 114招生网海南站 【 】  

 在今年的15,教育部颁布了第33号令,对2004519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进行了修订。本次共做了30处修改,涉及修改内容15条。

一、教育部为什么要修订第18号令

2004教育部颁布了18号令,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类型、考试环境和考试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8号令已经难以完全适应考试工作的需要。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类型发生了变化。以往国家教育考试主要以统考为主,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考试类型,如高端学校的自主招生,211高校的艺术特长生招生考试,本科学校的高水平运动员考试,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加上体育和艺术类的专业考试,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提前单独考试等等,考试类型越来越多,参加考试的考生也越来越多。而这些考试都是高考的组成部分,考试成绩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最终录取。

第二,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考试公平的意识不断提高,考生渴望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更加强烈,公平公正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第三,考试作弊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作弊主体呈团伙化、专业化,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主体往往不是考生个体,大部分暴露的作弊案件背后都有一个作弊组织、团伙。一些作弊团伙带有很明显的专业化特征,从窃取试题、组织制作答案、贩卖试题和答案、提供通讯工具等各个环节都有比较严密的分工。作弊目的呈营利化,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不再是简单地帮助作弊者提高考试成绩,而是呈现出明显的牟利化倾向。作弊手段、工具呈高科技化,微型耳机、作弊笔;扫描笔、针孔摄像机等。作弊行为呈现产业化,一些作弊行为已形成了利用互联网从发布协助考试作弊信息、制售专用考试作弊工具、销售作弊器材、组织替考、利用通讯工具甚至无线电发射车传递考试试题、组织枪手作答、传递试题答案等一系列的产业链。

这些以高科技作弊为代表的新型作弊方式,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干扰了考试的正常进行,破坏了考试的公信力;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政府的公信力,甚至会形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公共安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第四,考试部门的防作弊手段和考场管理发生了变化。由于标准化考场的建设,视频监控已经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18号令中没有明确规定。

第五,18号令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它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教育部对2004519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进行了修订。

二、18号令的修订原则

一是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二是依法治考;

三是借鉴其他考试立法与管理经验;

四是立足小改,不动框架结构。

三、对18号令修订的内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将第六条的相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第(一)项“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将关键词“文字材料”修改为“材料”,主要是根据作弊手段的变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已不再局限于文字材料,这一表述扩大了“携带与考内容相关材料”的范围。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这样定义更准确,更便于确认作弊行为。将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这一修改一方面扩大了作弊工具的范围,由简单的通讯工具扩大到涵盖通讯工具的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改变了认定方式。将携带行为作为作弊成立要件。从而改变了使用行为难以收集证据与认定的现状。增加了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细化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

3.第七条第(一)项“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增加了将非法获得加分资格作弊的行为,重点解决目前伪造材料获得民族生等各类加分资格等弄虚作假行为。将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解决了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4.将第八条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违法情形,完善了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

5.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也无效。

  在第九条还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

6.在第十七条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加大了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力度

7.在第十九条增加了“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完善了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

8.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了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9.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增加了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有关程序的设计,保证了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

10.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一是明确了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权威性。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二是调整诚信档案的查询方式。改为依申请查询。用于法定用途。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

四、第33号令的实行时间

《教育部关于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自201241施行。之后举行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都执行3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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