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花钱在某培训机构报班学习,并参加造价员考试,发现其中一个科目的试卷自己一题都做不上来,最终得了零分。小李认为培训合同中有“不过关就退钱”的约定,遂依此要求退费,但遭到拒绝,遂将该机构告上秦淮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就“零分”是否就是“考试无成绩”这一情形发生激烈争议。秦淮法院审理后进行了调解,某培训机构认识到这是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在有争议的情形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遂将1000元培训费退给了小李。
A 考零分要退费遭拒状告培训中心
小李想考一个造价员资格证书。2013年,小李报了名,并着手准备参加考试。为了提高通过率,最终决定参加某职业培训中心组织的“过关班”。进班前,小李与该培训中心签订了《过关班教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交纳学费1000元。课上完后,小李觉得效果不咋地,心里对考试一点把握都没有,但觉得名都报了,不考有点亏,便决定还是要拼一把。结果,科目一考试通过了,而科目二则让小李彻底傻了眼,因为这卷的题目都是复杂的计算题,需要用到很多公式和系数,小李的大脑中对这些内容一片空白,最终只能交了白卷,得了个大零蛋。
“还过关班呢,这明显是骗人嘛!”小李觉得很窝囊。他翻过协议,找到了第四条,“如乙方(学员)遵守以上协议条款内容,全程培训完毕,并正常参加2013年造价员考试……不合格者(第三条情况除外)可凭……退还1000元/科学费。”据此,小李跟培训中心交涉,要求培训中心退还自己科目二的学费1000元,但遭到对方拒绝。小李不甘心,多次找上门,还对培训中心颇多激烈言辞,弄得培训中心更加不愿退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将培训中心告到秦淮区法院要求退费。
B 培训中心认为“零分”视同“无成绩”
庭审中,某培训中心称,小李就属于合同中所称“第三条情况除外”的情形。协议第三条规定,“缺课累计超过课表教学量三分之一以上、缺考、考试无成绩或查不到成绩者,所交纳学费不予退还。”而小李科目二考了零分,“无”与“零”的意思相同,因此小李属于“考试无成绩”,因此不退学费。小李听了火冒三丈,他认为,“考试无成绩”不应当包括“参加考试但是取得零分”的情形。对此,培训中心又称,“无成绩”包括但不限于缺考、作弊等没有考试成绩的情形,所以不应退费。
那么,小李既然参加了培训,怎么也不至于一题都做不上来交白卷吧,难道是小李有意为之?带着疑问,法官在审理中调查了有关事实,发现小李参加的是培训机构通常都有的“冲刺班”,这种班课时较少,针对的是经过了大量的基础培训,有一定水平的学员,在考前给他们提点一下,做最后提升,而小李前面没有这种基础,就直接参加了“冲刺班”,前后就上了不到十个课时,所以这种提点对他来说基本起不到什么提高的作用,所以他卷二才一题都做不上来。
C 法官耐心释法后原告道歉被告退钱
对于这种情形,经验丰富的主审法官喻向东认为,培训中心在没有对学员水平进行摸底的情况下,就让学员报这种带有提高性质的班,而且在合同中进行带有绝对化承诺的约定,太急功近利,是不太妥当的,而小李在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就报班,也有一定疏忽。总的来说,培训中心的责任比较大。
最终,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培训中心“零成绩”就是“无成绩”的解释,喻向东提出了问题,“对于任何考试而言,零分与缺考、作弊一样,都不是罕见情形,为什么合同条款中把缺考作弊导致的无成绩单独拎出来,而不把零分的情形单独拎出来?”对此,某培训中心一时不能自圆其说。
紧接着,喻向东向某培训中心派出的参加诉讼人员进行了耐心地释法,告诉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培训中心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当格式合同条款产生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将依法采纳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同时,因为小李为考试付出了较大精力,又并非出于骗退学费故意考零分,所以希望双方互相理解互相退让。最终,小李对之前交涉过程中的过激言辞进行了道歉,而培训中心也愿意将1000元学费退还给小李,并当场给付。最终,双方满意地解决了这起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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