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安排,201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于11月3日举行,我省设海口市、三亚市两个考区。现就2013年下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均须满足以下(一)(二)(三)条,同时还必须满足(四)(五)(六)(七)(八)中的任何一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户籍在海南省。
(五)人事关系在海南省。
(六)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七)户籍在海南省,且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考科目二)。
(八)人事关系在海南省,且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考科目二)。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取得全国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2012]21号文件要求)。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时,均须递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最高学历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五)的考生须补充递交考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符合条件(六)的考生,须补充递交考生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符合条件(七)的考生,可以免考科目二(幼儿园为《保教知识和能力》,小学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为《教育知识与能力》),须补充递交参加教育学或心理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条件(八)的考生,可免考科目二,须补充递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参加教育学或心理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出具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报名要求
考生报名时,必须做到以下四点,其中任何一点不能满足,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本公告的内容,了解报考有关规定。
(二)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必须与考生本人现场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表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考生必须确保自己递交的报名材料真实,没有弄虚作假。
(四)考生必须确保自身条件符合所报考类别需要的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
(一)笔试网上报名时间:9月9日-16日。逾期,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笔试现场审核时间:9月13日至17日。
(三)笔试现场审核地点:
海口考区考生报名审核地点:海口市教育局考试中心(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西路15 号,海口市教育局考试中心服务窗口,电话:66293103、66293189)。
三亚考区报名审核地点:三亚市教育局考试中心(三亚市河东路60号三亚市教育局二楼考试中心,电话:88657851)。
(四)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截止时间:9月20日。
五、报名办法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并签名确认报名信息和网上缴费的办法。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注册用户,按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本人近照,选择考区和考试科目等。网上报名截止前,考生可反复登录报名系统修改个人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考生不得再修改个人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到考区指定地点递交报考材料并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确认。考生不得跨考区递交材料和确认。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递交报名材料和签名确认报名信息者按自动放弃报名处理,逾期不再补办。
9月20日前考生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考生必须在9月20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报名考试费。逾期不缴纳报名费者,按自动放弃报名资格处理。考生报名资格必须经过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网上支付报名费的操作,报名资格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均不能网上支付报名费。
六、报名程序
(一)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注册用户。
(二)按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本人近照。
(三)检查核对本人信息,发现错漏及时修正。
(四)到现场递交报名材料和签名确认报名信息,签订报考诚信承诺书。
(五)上网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
(六)登录报名系统,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
七、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琼价费管[2013]402号文件,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自2013年下半年考试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类别 |
幼儿园、小学 |
中学、中职 |
||
机试 |
面试 |
笔试 |
面试 |
|
收费标准 |
100元/科 |
300元/人 |
70元/科 |
350元/人 |
八、笔试考试科目
类 别 |
笔试科目(11月3日) |
||
科目一 9:00-11:00 |
科目二 13:00-15:00 |
科目三 16:00-18:00 |
|
幼儿园 |
综合素质(幼儿园) (机考) |
保教知识与能力 (机考) |
|
小 学 |
综合素质(小学) (机考)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机考) |
|
初级中学 |
综合素质(中学)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高级中学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
中职文化课 |
|||
中职专业课 |
|
||
中职实习指导 |
|
九、准考证获取
笔试考试前7天内,考生登录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www.ntce.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十、公布成绩和颁发证书
考生可以在成绩公布后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局提出复核申请。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十一、其它事项
1.考生须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诚信报考。违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
2.查询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可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 (http://www.ntce.cn)、海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hainan.gov.cn)和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202.100.202.40)查阅。有关政策问题,咨询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电话:65232872;有关认证问题,咨询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话:65203038;有关考试问题,咨询省考试局,电话:65986606。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图
附件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
附件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海南省考试局
2013年9月3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图
附件2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
序号 |
名称 |
1 |
招商银行 |
2 |
建设银行 |
3 |
工商银行 |
4 |
平安银行 |
5 |
民生银行 |
6 |
兴业银行 |
7 |
农业银行 |
8 |
广东发展银行 |
9 |
北京银行 |
10 |
邮政银行 |
11 |
华夏银行 |
12 |
交通银行 |
13 |
浦发银行 |
14 |
光大银行 |
15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16 |
渤海银行 |
17 |
中信银行 |
18 |
中国银行 |
19 |
上海银行 |
20 |
银联支付 |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 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 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 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 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 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 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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