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确定海南省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省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安排,我省将于2012年秋季启动试点工作。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厅〔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
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
(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及工作安排
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2年10月。具体时间安排为:
1.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时间:2012年10月8—15日;
2.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时间:2012年11月11日;
3.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0—14日;
4.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时间:2013年1月5—6日。
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确认、考场安排、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等考务管理事宜,由省考试局另行制定。
(二)试点对象
凡海南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海南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是,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3年12月31前按照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在2013年12月31前可免试科目二(幼儿园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为《教育知识与能力》),按照新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试点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进行。由教育部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并负责命题工作,统一考试时间,规范考试科目,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改革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资格认定及考试报名与组织实施等,详见《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政策性强,改革力度大,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相关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答疑释惑,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联系人:周建国,联系电话:65232872。